炒股加杠杆的条件 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31.5万元,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违规行为

发布日期:2024-07-28 21:30    点击次数:95

炒股加杠杆的条件 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31.5万元,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违规行为

(原标题: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被警告并处罚款31.5万元炒股加杠杆的条件,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违规行为)

2024年6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4〕11号,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简称:阳光财产保险)其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换领保险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理监管分局对阳光财产保险大理中心支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1.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炒股加杠杆的条件